中船特气(688146):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7月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 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船(邯 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 资,下同)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 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2-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3-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4- 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5-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7-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 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上述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8-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 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9-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 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10- 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 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工作,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泄露。 第二十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 -11- 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 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 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 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 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 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 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 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12- 司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 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 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 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1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中船(邯郸) 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特 气董办发〔2022〕94号)废止。 -14- 附件: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盖章: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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