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中矿业(001203):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96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63,723.9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21%。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437,000万元。 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4月 19日、2025年5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签订了信用证金额为10,000万元的《开立信用证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 285,060.7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 188,0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 3、债务人: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开立国内信用证,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借款期限为半年(或个月),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6年1月29日。若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若债务展期,其展期协议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5、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和偿还的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及罚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税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要求必须债权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7、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指债权人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合同的生效 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名,且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463,723.9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1.21%。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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