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002696):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31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8.80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人民币3.14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人数:21名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之母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发转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出具的《青岛市国资委关于百洋 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青》 国资委〔2024〕54号),青岛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20日,公司内部将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12 月 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七)202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 名激励对象 共计授予 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股票。 (三)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2.4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 计 7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 骨干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6年。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 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 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次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获 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 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和/或(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 孰低值进行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个会计年度 (2025年-2027年)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 件。 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所示: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 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②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本次选取证监会行业分类“农林牧渔”门类下的“渔业”分 类的上市企业的整体业绩平均水平作为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基于行业相同或相近、业务结构相似、具有可比性的原则, 选取一定数量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 对标企业的选取原则为,剔除本公司百洋股份后的申万“农林牧 渔”下“水产饲料”、“水产养殖”、“海洋捕捞”三个细分行 业下的 9家 A股上市公司作为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的对标企业,具 体如下:
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5)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由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 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B、C、D五个档次。
年度绩效合格后才具备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能递延至下一 期解除限售,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 三、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内容与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 况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 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 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 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7月31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98.8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21人。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人民币3.14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 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留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60个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五)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 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 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的市场价格确认其 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股份 支付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授予数量和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预留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 31日,经测算,授予的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 为304.31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 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详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八、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 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 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九、实施股权激励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相符。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外部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 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预留授予日),同意确定以2025年7月3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3.1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 励对象共计授予98.8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人数、价格和数量与《激励计划》的 规定一致,公司书面承诺将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 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 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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