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为李宝章、
周州、深圳奥雅和力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奥雅合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
伙);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换领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440300734157226Q的《营业执照》。 |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15年 8月 10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4157226Q。 |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
新增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
人为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财务负责人为财务
总监。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景观设计;城市
规划设计;旅游区域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
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建设工程总
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技术研发与销
售(不含限制项目);环保产品的研发、技术
咨询及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及
技术维护植物种植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及
植物种植产品的销售(不含主要农作物、林木
的商品种子);园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露营
地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文艺创作;农村民间
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
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职业教育与
咨询(不含学历教育);旅游业务;出版物印
刷;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电子出
版物制作。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景
观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旅游区域规划设计;
建筑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风景园林工程
设计专项(甲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
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
与管理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技术
研发与销售(不含限制项目);环保产品的研
发、技术咨询及销售;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技
术咨询及技术维护、植物种植技术的研发、技
术咨询及植物种植产品的销售(不含主要农
作物、林木的商品种子);园区管理服务;市
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
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
用服务;露营地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文艺创
作;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
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职
业教育与咨询(不含学历教育);旅游业务;
出版物印刷;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
售;电子出版物制作。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
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
方式、出资时间及所持股份比例列表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2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元。公
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
间及所持股份比例列表如下:
......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32.83万股,公
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6,032.83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032.83万
股,其他类别股 0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向发起人、机构股东发行的股
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
机构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
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 删除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
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 新股发行价格;
(三) 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
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 删除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删除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 |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
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该等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等决议予以撤
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
资;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 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审议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的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 |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 删除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以及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事项是指:(一)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 |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除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
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
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删除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进行计算。 |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即董事人数少于 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
进行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或
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
定执行。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前的至少二
个工作日之前公告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及
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及时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新增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新增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
书应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还应当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公
章。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
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或其他组织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事 |
事长主持(如设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及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长主持(如设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及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报
告内容应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执行,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提案 | 删除 |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 删除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
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且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删除 |
第七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 第八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或
处置、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本章程第八十
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除外;
(九)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项(其中第(五)项除外);
(十)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 股权激励计划;
(五) 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 公司在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
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 |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监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章程规定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
股东代表监事可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则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 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
人;
(二) 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
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
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 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
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
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半数; |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候选人的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
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按下
列规定进行:
(一) 每一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
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
(二) 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
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 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
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
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
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
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
票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 |
(四)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
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
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
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
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
会进行选举;
(五) 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 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人选的,
公司应将该等董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
进行选举;
(五) 如当选的董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的董事人数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
进行选举。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
投票结果。 |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
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删除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删除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 |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
第一百〇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 删除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
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该选举、提
名均为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董事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
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日。 |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增选的董事,其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一百条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
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
表担任董事名额为一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
会选举产生;
(二)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
以及公司因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删除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
|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报告、财务
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
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并接
受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
理建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
董事辞职(除独立董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或不满足独立性要求提出的辞职立即
生效外)将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在发生本条第一款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上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 1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
其辞职生效或者任职届满后长期有效,直至
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
的 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职届满后长
期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任期尚未结束但未办理离
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家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影响;
……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经济、管理、会计或财务等工作经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
响;
……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
验;
…… | 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
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
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上市规则》规
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除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
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 删除 |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等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独立董事
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
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
以召开股东大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独立董事不具备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
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 删除 |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
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
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
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
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
业人士。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上述
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于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或者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应当在 60日内完成
补选。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 删除 |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
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
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
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
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 删除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名。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享有业务执行和日
常经营重要事项的决策权,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后,董事会应执行其决议并对股东大会负
责。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 |
| 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
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
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办
公会决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
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会批准。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
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所有计算标准
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办公会决定。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中本章程第
四十七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需提交股东会
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金
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
以设置 1名联席董事长,与董事长合理分配
权责,联席董事长根据董事长的授权行使职
权。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如
设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如设
置),如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 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四)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提议时。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电报、
邮寄或专人送达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邮寄等。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日以前。特殊或者紧 |
日以前。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
议记录。 | 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
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根据本章程规定须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表决通过的
事项外,其它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或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
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或举手。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件、电
话、视频会议、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决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信件、电话、视频会议、传真等书面方
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
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明确所设立的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 2名,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
|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
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
|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对董事会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
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 从事秘书、管理、股份事务等工作;
(二) 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及职业道德,严 | 删除 |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规定的;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四) 具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士。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目的负
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文件;
(三)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
字;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六)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
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七)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该等行为。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 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其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公司信息的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经过公开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
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 删除 |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删除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 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
事会成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董事的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零五条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董事的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
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人员履行职责,同时尽快召开董事会予以
解聘。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裁每届任期 3年,总裁
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
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裁进行经营管理;
(二)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裁
授权代行总裁职务;
(四) 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
会聘任。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副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
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副总经
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
职权。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
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副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副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投资、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
他人共同、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从事与公
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行为,或对公司
或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的其他业务或行为。公司任何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上述业务或行为的,其全部所
得应归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所有。
除非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确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应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公司
订立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亦不得与公司
或公司的关联公司进行任何交易。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
|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
工代表监事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任监事出现不得担任监
事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责,
并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 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每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前增选的监事,其任期自当选之
日起,至当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 删除 |
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公司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 删除 |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
提问题。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删除 |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位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
根据职权要求可单独行使监事监督职责,提 | 删除 |
出监督报告;若做出重大决议决定,则须经
监事会成员集体表决。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采
取记名投票或举手。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邮件、传真、视频会议等书面方式
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
上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 10年。 | 删除 |
第九章 利润分配、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二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
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节 利润分配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第二百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
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稳定性,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2.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
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
半数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
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
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
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
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2. 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
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
2.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
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
半数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4.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
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6.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
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预计公司 |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6.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7. 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履行
了本条第(一)款的论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
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 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
排
1. 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利
润分配规划和近三年的《利润分配计划》(或
《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2.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 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计划调
整方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 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
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
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2. 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视为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6.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
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
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
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
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
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
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
红。同意利润分配调整计划的,应经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计划调
整方案》的议案,通过上述决策程序后,方能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进行
讨论并表决,《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的议
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作出的《利润分配计划调整方案》应及时通
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
时披露,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者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
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
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者修改提供便利。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
进行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 70%的,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
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资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
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需要时,
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 |
| 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
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对内部审计相关事宜作出专门规定。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
|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
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 |
保。 |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公司因回购股份致使公司注册资本减
少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通
知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不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
|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
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二条条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
理。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 | 删除 |
裁的职权立即停止。 |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
报告确认之日起 30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 公告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本章程:
……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
关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有关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
第二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公司章程。 |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
司章程。 |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得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新增 |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均包含本数;“高于”“超过”“少
于”“低于”“多于”“以外”“未达”“过
半”,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均包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低于”
“多于”“以外”“未达”“过半”,均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