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3006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附件1),将买卖计划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后,应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于《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予以回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回复前,不得擅自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回复内容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变动当日及时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 2),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附件1 买卖公司证券联络单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董事会:
本人确认,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编号(董秘填写) 公司董事会:
本人严格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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