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831167):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0:45:47 中财网
原标题:鑫汇科: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5-070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9:《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 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鑫汇科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后,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可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启动离任审计;
(七)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八)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询比定价等规定; 2、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十年至三十年)和短期(十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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