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汇科(83116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 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2.12:《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 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 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二)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主要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组成,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一) 岗位工资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 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 绩效奖励以公司定期经营目标和个人定期绩效考核目标指 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三)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 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