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老六(83172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1726 证券简称:朱老六 公告编号:2025-075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 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管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管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管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开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股份变动、减持相关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个月。拟在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管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管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等应当保证其向公司以及通过公司向北交所等主体申报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第十六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中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长春市朱老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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