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3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4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5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
|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6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督察员、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裁
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总督察员、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裁
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7 |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
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8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9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曹积生、
迟汉东、耿培梁、李秀国、卢强、任升浩、杨
建义、刘英伟、曲立新、崔胜利、王国华、纪
永梅、孙秀妮、李玲、李松梅、曹学红、战丽
萍、徐淑艳、邢夕忠、牟冬梅、姜良文、刘德
发、姚怀宝、江兆发、王巍、巩新民共26人。
发起设立时公司总股本为8100万股,各发起
人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为: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曹积生、
迟汉东、耿培梁、李秀国、卢强、任升浩、杨
建义、刘英伟、曲立新、崔胜利、王国华、纪
永梅、孙秀妮、李玲、李松梅、曹学红、战丽
萍、徐淑艳、邢夕忠、牟冬梅、姜良文、刘德
发、姚怀宝、江兆发、王巍、巩新民共26人。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1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一元。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量分别为: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
| 1,106,412,91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1,106,412,91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
币普通股1,106,412,915股,无其他类别股。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进行任
何修改。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18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9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
20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21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
本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22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
23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
| |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24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
|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27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28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29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0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31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
| |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32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4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公司的投资计划
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只能由
股东会审批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
| |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35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将对
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
36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7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指明 |
| 确指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及其他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38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39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0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41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42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43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44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
45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东会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46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47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
|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
48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 |
49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50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51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52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53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
| 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或
者无副董事长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或者无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54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55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56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5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
| 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58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59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6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6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63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其表决事项按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确
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
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
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确定
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
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
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
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
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
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 |
|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
股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
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
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 应的决议;关联交易事项形成的决议,按扣
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
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
64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65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1、非独立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
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等。
2、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 第八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
序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应当事先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并在提名时向公司提交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列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披露该等资料。
2、独立董事候选人
(1)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
|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和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
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5)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
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二)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方式
董事候选人及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
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
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3)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
召开前,披露前款的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的投票方式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可分散投于多人。 |
|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
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2)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
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
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3)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4)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
事人选;
(5)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
况,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三)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
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监
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股份的半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或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能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的两位候选人,由公司下次
股东大会补选。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
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
(2)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
人提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和解释;
(3)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
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
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
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
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
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下次股东会补选。 |
66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
|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67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68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
69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70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71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
|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7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7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7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75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
|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76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由公司决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77 | 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78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9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80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81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
(二)收购出售资产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
(二)收购出售资产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 |
| 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累积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四)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抵押、质押等)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
体成员 2/3以上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 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担保的,应当取
得非关联董事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
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同时董事
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担保
时,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以内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四)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抵押、质押等)除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涉及关联担保的,应当取得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
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同
时董事会应对被担保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担保
时,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 |
8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8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
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84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电子邮件、传真
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两日。经公
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
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专人送出、邮
件)或者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两日。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时限。 |
85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
|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86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邮件、传真或电话
会议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电子通
信的方式召开。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
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与电子
通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87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88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
| |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9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91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
| |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9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9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 |
| |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95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9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9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
9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
| |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9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
至少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
| |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10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04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105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督察员、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总裁
助理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 |
106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107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10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10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先行承
担赔偿责任;若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
向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追偿比例根据高
级管理人员的过错程度确定。 |
110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111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
|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11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11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11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11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116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
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或经营性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
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剩余股利。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
11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119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12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12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
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
12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2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12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12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26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删除 |
|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12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128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129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专人送出、邮件)或者电
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
130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或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 删除 |
131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六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以被送达人签收日期或者
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孰早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13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33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
| |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34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35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6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37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
| |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38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139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经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140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41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人
员组成。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142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
|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143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144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145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146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符合《中国共产党
章程》规定条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
建工作由股东或者高管负责。公司鼓励把业
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
公司骨干。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符合《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条件,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党建
工作由党委书记负责。公司鼓励把业务骨干
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公司骨
干。 |
147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
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148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149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150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