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17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89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8:《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
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 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于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起始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 票系统提交该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 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 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 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 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 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 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 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 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并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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