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19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76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4:《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 人员及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 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 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与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 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按照北交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 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 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 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机构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 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 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项,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与北 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 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提供给北交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提供给北交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股东会 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 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或者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 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 无法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北交所认 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要求公司予以澄清、核实 的,公司应当在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 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 购办法》”)的规定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 情况。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收购办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 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三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条的规定。公司 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 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 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 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 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北交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 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记 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不得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的登记管理、范围和保密责任参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 相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
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 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 中介机构意见由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 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持续督导券商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北交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 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 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 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 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自律监管的, 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 务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八十一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 含义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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