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22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79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7:《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以下简称“《公司章》》”) 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 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 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及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 责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所((以下简称“北交(”)自律规则、 《公司章》》规定及董事会权权的其他事 。 第十三条 下列事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报报告;《 (二)聘或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事务(;《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 会计准则更更以外的原因作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更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规定的其他事 。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 向董事会提会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提会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 据董事会的权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件,,确定评报要和和具体评分准准,监督选聘过》;《 (四)审《 议决定聘或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用或提会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 责法律法规、章》和董事会权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会聘或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用或及聘或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 (二)审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的实;;《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作作;《
(五)向《 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量以以及发的的重大问题或者索 等; (六)协《 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审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位之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 构发的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进行一次检查,会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的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作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 司集集资使使或、提供担保、关交交所、证券投资与生生交交所、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会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的实;情况; (二)公《 司大资资使来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交人资使来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索 、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量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 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协助工作,用或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 制评报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 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的 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报报告中予以体的。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会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北交(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 (三)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害公公司的益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时时董事会会议《 ; 《(五)提议召开时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会提案; (七)接《 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规定给公司造成害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北交(自律规则及《公司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 自律规则、《公司章》》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交(自律规则或者《 公司章》》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北交(自律规则、《 公司章》》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会解任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会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时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时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会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会召 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更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时时 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交( 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会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或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或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必需的用或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害失的,审计委员会有 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位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害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益益受到难以弥补的害公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益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决策》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交交所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 本制度述职责(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 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报,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得到有效实;,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 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观真真实,公司重大的关交交 所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报。《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 ,如按照《公司章》》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 则由董事会讨论作会决议;如按照《公司章》》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 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时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七日 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时时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 体委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的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席方可举行。委员 应当亲自会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会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公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会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 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会席。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用或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 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交委员回避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 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席 会议的非关交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名名;《 (二)会席会议人员的名名;《 (三)每《 一决议事 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会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议事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会 席的权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审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相抵触时,按国审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当立即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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