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23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72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0:《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信 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 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及备案事宜。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 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 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北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由于持 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 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员工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 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 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 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按照相关规范文件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相关材料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六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三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 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六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 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 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 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 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 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 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通过 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六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
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 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 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 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 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 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 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 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于必须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告的经营数据(包括不限于政 府部门、参加招投标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对外报送的数据,接收方会公示公开,此数据为公司尚未公告披露 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 (二)若只是内部统计使用,可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若无法签署,在报送数据时,一并发送要求其对数据进行保密的告知函。 对外报送的经营数据相关的材料、保密承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或告知 函,应经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同时应于对外报送当日将相关 材料发送至信息披露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尽量控制该信息的知情范围。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 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且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 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单处或者并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 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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