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26 中财网
原标题:华信永道: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82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0:《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信永道(北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必要时,战略 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经经董事会准准的重大投资、资资议案进行研究, 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经经董事会准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召开会议,形成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 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洽谈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四名委员可 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 全体会议。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由召集人负责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 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 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战略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 立即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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