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83759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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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06: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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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信永道: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7592 证券简称:
华信永道 公告编号:2025-086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
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4:《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
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信永道(北京)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 |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
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
的重大信息及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或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
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对外合作、资产重组、并购的负责人;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九)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
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
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的
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 |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
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告等)及临时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
报告(如需)及定期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发
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
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任一财务资助或者担保事项;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
讼、仲裁。
(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五)项的规定。
(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
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
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及时汇报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认为必要时,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
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
书。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及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
人和第一责任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
处分,并且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