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钧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22:55:32 中财网
原标题:钧达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與資本運作決策效率和決策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下稱「戰略委員會」),並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戰略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
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委員會由三名以上的董事組成,其中至少括一名獨
立董事。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並由
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設召集人╱委員會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
任。

第六條 戰略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
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權限:
(一) 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決定是否提請董事會審
議;
(二) 根據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對公司重大新增投資項目的立項、
可行性研究、對外談判、盡職調查、合作意向及合同簽定等事
宜進行研究,並決定是否提交董事會審議;
(三) 對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重大融資事項進行研究,並決定是否提交董事會進行審議;
(四) 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以及其他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決定是否提請董事會審議;
(五) 在上述事項提交董事會批准實施後,對其實施過程進行監控
和跟蹤管理;
(六) 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戰略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戰略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
會審查決定。戰略委員會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以提案形式提請董事會審議。

第九條 召集人╱委員會主席職責:
(一) 召集、主持委員會會議;
(二) 督促、檢查委員會的工作;
(三) 簽署委員會有關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證券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本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
其他職責。

第十條 委員的主要職責:
(一) 按時出席委員會會議,就會議討論事項發表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二) 提出委員會會議討論的議題;
(三) 為履行職責可列席或旁聽本公司有關會議和進行調查研究及
獲得所需的報告、文件、資料等相關信息;
(四) 充分了解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其本人作為委員會委員的職責,
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的經?管理狀況、業務活動及發展
情況,確保其履行職責的能力;
(五) 充分保證其履行職責的工作時間和精力;
(六) 法律、行政法規、公司證券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本議事規則及董事會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
其他職責。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戰略委員會每年根據召集人╱委員會主席的提議不定期
召開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委員會主席主持,召集人╱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必要
時也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邀請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管
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戰略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
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
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

第十七條 戰略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
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會議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
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本細則實施之日
,公司原《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實施細則》自動失效。

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與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或《公司章程》相抵觸時,以法律、法規、公司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准。

海南鈞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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