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护卫(603373):安邦护卫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373 证券简称:安邦护卫 公告编号:2025-035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89号)核准,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8.172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344.09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220.2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123.8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0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5年7月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浙江公共安全服务中心(一期)项目”中区域现金服务中心、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心三个子项目变更为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及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安邦护卫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和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7月31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一)与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签订 甲方一: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衢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801013103198468,截止2025年_7_月_31_日,专户余额为_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区域现金服务中心以及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波、端义成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 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签订 甲方一: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温州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394486976 ,截止2025年_7_月_31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以及档案信息化管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波、端义成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20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 一 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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