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6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1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年 8月 1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1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东路 56号环球恐龙城 维景国际大酒店。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永岗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人,代表股份 117,289,74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91,168,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8人,代表股份 26,121,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4人,代表股份29,823,03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股份 3,70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8人,代表股份 26,121,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持续督导机构保荐代表人吴燕杰、侯传科列席会议。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山律师、朱明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111,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3%;反对 1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0%;弃权 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45,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035%;反对 1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1%;弃权 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4%。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5%;反对 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684,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5%;弃权 4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山、朱明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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