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磁科技(83696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9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 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二)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公司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所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不得有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所有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七)证券分析师关于行业及公司的研究报告的讨论; (八)征求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件及日常经营等事项的反馈;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电子邮件; (四)媒体采访和报道; (五)投资者电话或传真咨询; (六)面对面沟通; (七)互联网、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八)广告; (九)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实地或网上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十一)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二)其他方式。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投资者管理部门应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草拟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报董事会和管理层批准后积极组织实施,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企业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各企业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在本单位或公司发生重大的可能影响股价的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董事会秘书接待投资者的来访和回应投资者的询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会议筹备。组织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三)落实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发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证券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报道,参与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其投资动向,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将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点、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决策层;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做到仪表端庄、热情耐心、礼貌待人、平等对待投资者。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熟悉行业背景,对公司全面了解,包括发展战略、业务流程、管理模式、财务指标、人事动态等各个方面;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协调能力和宣传技巧;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熟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力; (七)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各企业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管理档案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应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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