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隆达股份(6882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隆达股份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隆达股份下属全资子公司SINGDASUPERALLOY(MALAYSIA)SDN. BHD.(以下简称“新达马来西亚公司”)拟与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UMEC-SINGDA-2025]),向苏美达购买高温合金及特种合金材料制造相关的设备。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为新达马来西亚公司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对苏美达的应负债务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函为准。本次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公司与苏美达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新达马来西亚公司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对苏美达的应负债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担保范围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新达马来西亚公司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等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新达马来西亚公司向供应商苏美达购买高温合金及特种合金材料制造相关的设备,公司拟为新达马来西亚公司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对苏美达的所有债务和责任,包括CIF价格条件的合同总价、逾期违约金、银行费用及税款、损失或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等,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销售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销售合同》约定主张剩余款项全部加速到期,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尚未正式签订担保函,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函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系根据全资子公司实际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有利于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开展和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3.36%和4.44%。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或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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