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688388):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 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 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 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 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 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 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 行核实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 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 归档。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四)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 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 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 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 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三)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 (六)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九)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十)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五)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两个月内编制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 前准备。 第三十七条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 宜。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 而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三十九条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 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 日期。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 者申诉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 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四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子公司)和个人,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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