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 月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职 能部门)及公司权属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 人员,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 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权属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 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权属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 并由1名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其中负责人 必须专职。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部的工作, 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形 象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 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从职业道德准则和遵守廉政纪 律规定,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 获取的资料; (六)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同时接受公司董事长 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检查评价,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双重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董事长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及权属公司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 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对权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被审计单位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 工作,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 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 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 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 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内 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管理控制系 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 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 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 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 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 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 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高层管 理人员开展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 况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 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 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 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 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 期限为10年。审计档案除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 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 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 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 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等; (四)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 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 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 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 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 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检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董事会 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要求,编制审计项目方 案; (二)组成审计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审计组初步了解 被审计单位情况,提出审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初步制定具体审 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 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查信息 系统数据、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 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 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 事项。 (五)审计事项实施终结后,审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 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如5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单位(或 被审计人)没有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无异议。审计部对被审计 单位(或被审计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 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 委员会。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 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公司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公司董事长接到 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 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 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及权属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 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 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 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 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力授予公司或权属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 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 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 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 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 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 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 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 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 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 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 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公司各内部机构、权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 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 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披露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 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及权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形成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 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 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 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 励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 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 工的; (六)转移、藏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 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财产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 重,公司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或权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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