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603318):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8:25:52 中财网
原标题:水发燃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公告编号:2025-045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发派思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
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水发派思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主
要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大连派思燃气系统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大连金普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07443645440。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大连派思燃气系统有限公司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大连金普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2007443645440。公司享有由股东 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 格。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水发派思燃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水发派思燃
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uifa Energas Gas Co.,Ltd.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uifaGasCo.,Ltd.
第七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三条 许可项目:燃气经营; 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 务、供(配)电业务;保险代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非电力家用器 具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 具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保 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 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非电力家用器 具制造;特种设备销售;非电力家用器 具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 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 名股票。
第十九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第三十九条……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五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五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五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六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
  
  
  
  
第七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 计票并披露。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 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 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第八十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 十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 事人数。 ……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提 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 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 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 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提 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 
  
  
  
  
  
  
  
  
  
  
  
  
  
  
第八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3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 董事选聘程序为: ……第九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均由股东会选 聘,选聘程序为: ……
第九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
第九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 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九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第一百〇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 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条例(试行)》等规定, 按照管理权限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为五至九人,设党委书记一人、副 书记一至二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公司 党委领导班子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 限审批。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党委领导班子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条例(试行)》等规定, 按照管理权限配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为五至九人,设党委书记一人、副 书记一至二人,设纪委书记一人。国有 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 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 序,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 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党委按照有关 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 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务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应当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按照《中 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定期 进行换届选举。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党委按照有关 规定逐级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 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建立健全党务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时设立 纪委工作部门和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公 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组织按 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 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六十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和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支持职工代表大 会开展工作;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第一百五十六条……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 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 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 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公司党的作风建设,严 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 “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一 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 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 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统一 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 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党委书记、董 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分设;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并进 入董事会;党委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 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第一百五十八条坚持和完善“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 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党员总经理 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专职副书记 一般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国 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 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 织决定。
  
  
第七章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东大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 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 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八)……(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 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 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4)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 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会提 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方为通过。数同意。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 告。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45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 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 公告。……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备注:1.章程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2.章程中除由审计委员会代替行使的职权外,“监事会”“监事”表述 统一删除。 3.除以上条款的修改、新增或删除以及对应编号顺延外,其余条款均 无变化。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
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
过后实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授权董事会或管理层具
体经办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最终以工商备案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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