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601598):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 7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构建 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完善“上 审下”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 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公司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 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招商局集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 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战略目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 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或文义另作说明外,下列词语或 简称在本制度中的含义如下: (一)集团:指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国外运/公司: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三)二级公司:指中国外运下属二级公司; (四)下属单位:指中国外运下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及 受托管理的公司及机构; (五)上级单位:指对公司有监督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国家 审计署、国资委和集团等; (六)各单位:指中国外运及下属单位; (七)本制度:指《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 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公司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党 委、董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内 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全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 召开会议研究、听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 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监 管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及工作计划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公司建立“上审下”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由总部 统一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部审计部归口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施行一体化组织模式,包括总部 审计部和各审计中心。审计中心为审计部直属机构,在审计部授 权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层级视同二级公司本部部门。审计中心 按需根据地域进行设置,以就近为基本原则确定所覆盖的下属单 位。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体系建设、审计人员管理、审计 工作计划与监督,以及向公司汇报审计事项等综合管理职责。审 计中心在审计部组织下,开展审计监督作业及其他分配的审计工 作。审计部对审计中心工作进行统筹与监督,包括:制定审计工 作计划、调配审计资源、指导审计作业实施及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上级及本级公司要求,合理配 备审计人员规模,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 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人员编制及到岗专职人员数量应达到 国资委和集团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职业技能、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的录用标准应严格制定。公司支 持和保障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对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交 流研讨、继续教育等,促进审计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保持和提升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审计队伍应当保持多元复合型能力结构,包括具 备财务、业务、战略、运营、法律及信息技术等不同专业背景的 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基于公司基本职级体系,逐步建 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的职级设置和任职标准,形成专业化职业发 展通道。 第十七条 公司应逐步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 和各下属单位之间的人员“能进能出”机制,形成审计与财务、 运营、人事、风险管理等职能及业务人员之间的持续双向流动通 道,搭建审计人员到其他岗位任职的多元职业发展平台。内部审 计机构应打造人才培养和输出能力,通过轮岗任职、交流等方式, 为公司广大干部、员工提供审计实践机会。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 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 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 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并做出 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 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单位和公司党委内部审计工作 有关部署要求;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制度及要求,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三)制订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 目计划,跟踪、督导计划执行情况; (四)统筹调配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中介机构资源开展内 部审计相关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 (六)制订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认定标准,督促被审计单位落 实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统筹推进公司数智化审计平台等先进审计手段的建 立及应用; (八)组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 (九)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执行 公司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年度经营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各单位境内外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及 其他经营管理相关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重要投资项目进 行过程审计和后评价; (十一)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下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各单位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核查; (十四)组织对接上级单位对公司的审计工作,组织上级单 位的审计整改情况;按照上级单位要求,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与计划、审计报告与整改情况等资料。 (十五)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研究制定与审计工 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公司总部、各二级公司及重要三级公司有关会议, 查阅会议资料;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获取各单位各类经营管理资料;获取与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相关的外部关联性、延伸性资料; (四)现场核查各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五)获取各单位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和文档; (六)就审计有关事项,向相关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访谈, 取得相关材料; (七)就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纠正、处理处罚及改善提升等 整改意见及建议; (八)移送违法、违纪及违规线索,就线索提出纠正、核查 及责任追究处理等审计意见、建议;就风险事件、风险隐患、内 控缺陷等审计发现,提出核查、识别、评估、应对化解及整改的 审计决定、意见及建议; (九)跟踪、评价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建议; 对整改不符合标准和未到整改效果的,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对 整改不力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制止和 报告; (十一)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以及其他 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 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工作规划与计划、重大审计发现及整 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行使 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审 计工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方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方式分为审计项目和日常 动态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指通过立项方式,对既定企业或事 项开展的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和其他专项等审计监督工作。审计 项目通过组建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实施作业及审计成果发布 等项目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或非现场作业后,出具审计 报告等成果。 内部审计机构围绕公司战略、经营管理需要及审计监督工作 目标需要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其他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项目 计划应结合上级单位年度审计工作部署,聚焦重点单位、重点业 务、重点问题及风险领域,并结合审计资源情况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条 日常动态监督,指通过定期、不定期或实时的数 字化/自动化监控与扫描、信息与线索收集、数据分析、访谈与 观察等方式,对不特定公司和事项开展的动态化监测和检查,据 此形成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性监督评价。 日常动态监督发挥灵活、动态的特点,根据监测发现的异常 或线索,针对性聚焦特定事项,及时向涉事公司发送审计关注与 核查通知,涉事公司据此开展事项说明、资料提供和自查等配合 工作。审计机构形成核查结论后,应快速形成专项报告或说明等 成果,对所发现的违规线索、管理缺陷或风险隐患等,采取审计 整改通知、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等方式促进涉事企业立行立改, 及时识别防范风险和封堵漏洞。 日常动态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和总结,单独或并入 其他审计成果进行呈现及汇报,同时纳入审计问题整改台账进行 整改跟踪与督办。 第六章审计项目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 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调查、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评估审计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项目通知书。对于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项目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组长应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的分析、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内部管理需求编制审计项目方案, 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内部审计机构可以 根据审计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补充和调 整。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召开 项目启动会议,由审计项目组宣读审计通知,并说明审计工作安 排及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的事项等,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对象基 本情况、审计准备工作及其他审计通知书中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在深入调查、了 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单,记录 审计过程,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 充分沟通审计发现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形成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机制。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同时 与被审计人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异 议未协调一致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 复核情况说明等一并呈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并向被审计 单位下达协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审计项目根据被审计单位层级、审计事项等因 素,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对二级公司及其他重大事项形成的审计 报告,经公司党委书记批阅后,连同《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向被 审计单位下达,要求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并抄送相关领导 及部门;对其他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成果,经汇总提炼后,根据 重要程度,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阅后,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 任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 改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审计整改责任机制,公司各部门对职 责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主管责任,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监督检查责 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强化审计监督结果运用,把审计结果及整 改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 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 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责任追究等职能条线贯通协作,建立信息 共享与监督协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及违规线索、 风险事件及内控缺陷等及时移交转办。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被审计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上 级主管人员进行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单位对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整改 工作要求,存在拒绝、拖延整改等情形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 任追究相关管理办法,移交有关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集团及 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集团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对参股公司审计监督,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投 资管理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于 2020年 8月 发布的《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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