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熊猫(600599):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委派到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 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 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 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 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 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 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 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 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 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 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 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 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上市规 则和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 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 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 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 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 1个月 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 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 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公司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之外的任何人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 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 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修订;并将修订内 容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 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 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除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 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悉相关信息可能触发信息披 露义务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信息后应当及 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及时组织董事会办 公室草拟临时公告草稿; (三)临时公告草稿起草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临 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 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委派到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及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指定联络人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各子公司、分公司在实施对外宣传、营销等决定之前,指定 联络人应当从信息披露合规的角度就拟对外公开的内容征询董 事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信息的收集及披露文稿的准 备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 续。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 管理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 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指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 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规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 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 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 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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