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002848):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ST高斯 公告编号:2025-035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刘潭爱、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作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斯)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与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ST高斯 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若*ST高斯未完成前述业绩,刘潭爱应在*ST高斯2023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ST高斯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净利润减去承诺期内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深圳高视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ST高斯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ST高斯202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8,211.45万元。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你们应当向*ST高斯补偿13,211.45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履行前述补偿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一直高度关注前述业绩补偿问题,将进一步加强与业绩承诺方沟通工作,协助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敦促业绩承诺方及时履行现金补偿义务,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不涉及公司,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8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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