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网络(68847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公司的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互动平台相关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约,经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与上述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可以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公司、各部门在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采访或调研参与人员应当共同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对方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材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二:承诺书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附件一: 证券代码:688475 证券简称:萤石网络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 ,就参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调研、沟通事宜,承诺如下: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本人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给公司及公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签名: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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