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网络(688475):总经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办公团队。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并仅在本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的任免应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公司与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的劳动合同中对辞职的具体程序、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经董事会批准并授权的财务预算项目的执行; (十)行使公司制度规定的总经理决策权限和日常经营管理职权; (十一)审批公司的开立、注销银行账户、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以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事项; (十二)决定向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范另有规定之外,总经理对其职权可以进行转授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三十个工作日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该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十五条总经理应当充分考虑并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与关联方的关系。 第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无法实施、继续执行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或者执行中发生重大风险等情形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总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条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总经理办公团队所有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团队的机构设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应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一级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进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各一级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办公团队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一级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本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办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办公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需由总经理提出的议案; (二)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取得过半数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同意的,一般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断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该方面的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与会会议者(不含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加会议的与会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者可以免除责任。对无故不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在表决时不表明态度或表决时弃权者,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公司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章 总经理的奖惩 第四十二条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的薪酬、奖惩一般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指标,董事会可讨论给予嘉奖。 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则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总经理及其他总经理办公团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中的“总资产”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净利润”均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低于”、“不满”、“超过”不含本数。本制度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修改时亦同。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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