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名,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565%。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 12月 27日至 2022年 1月 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 1月 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 1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 1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人调整为 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万股调整为 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1月27日,向 315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 3月 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人。 (六)2022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年 6月 22日,以 24.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 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 4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 4月 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 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660,583股变更为 265,555,583股。 (十三)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元/股调整为 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元/股调整为 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年 6月 14日起调整。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3年 6月 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股变更为 265,435,583股。 (十六)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9),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年 3月 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35,583股变更为 265,416,083股。 (二十一)2024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3月 27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二)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四)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7.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16,083股变更为 265,338,583股。 (二十五)2024年 6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19元/股调整为 23.9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29元/股调整为 24.0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六)2024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5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6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八)2024年 11月 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九)2025年 1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0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十)2025年 3月 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3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三十一)2025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66名激励对象办理 53.1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三十二)2025年 5月 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79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338,583股变更为 265,320,683股。 (三十三)2025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 6月 22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7月28日,上市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年 7月 2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5.00万股,具体如下:
(一)2022年 1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人调整为 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万股调整为 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1月27日,向 315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2022年 3月 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人。 (三)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元/股。 (四)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名离职激励对象(含 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万股。 (五)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1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万股。 (六)2023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元/股调整为 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元/股调整为 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年 6月 14日起调整。 (七)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万股。 (八)2023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万股。 (九)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 (十)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万股。 (十一)2024年 6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19元/股调整为 23.9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29元/股调整为 24.09元/股。 (十二)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5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6万股。 (十三)2025年 1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08万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年 7月 30日召开,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被激励对象考核表》、《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 2024年度业绩以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等级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为前述 5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5年 7月 30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同意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经审议,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已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6、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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