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35:14 中财网
原标题: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2025年 8月)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 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自行召集和主持。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 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 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 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或会议通知上通知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通知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 因。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 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15: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15: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 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有保密义务。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 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 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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