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熔电气(301031):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31 证券简称:中熔电气 公告编号:2025-081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持有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6,570,3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70%)的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石晓光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710,4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244%(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行为的受让对象为公司首席专家吴大刚先生。 2、持有公司股份5,504,1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61%)的持股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刘冰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51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5282%(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行为的受让对象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侯强先生。 3、持有公司股份 3,549,58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62%)的持股董事王伟先生,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444,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4528%(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减持行为的受让对象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侯强先生。 公司于2025年8月1日收到石晓光先生、刘冰先生、王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 (1)石晓光减持计划的受让方为公司技术战略的核心领导者,此次转让系公司为进一步强化核心技术团队与股东利益的长期一致性,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刘冰、王伟减持计划的受让方为公司董事兼高管,旨在进一步优化核心管理层的持股结构,强化战略协同效应,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直接持有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拟减持起始日期为2025年8月25日)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将依据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方式:大宗交易。 7、减持受让对象:石晓光减持计划的受让方为公司首席专家吴大刚先生;刘冰、王伟的减持计划受让方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侯强先生。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1、石晓光先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减持意向承诺——(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2)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刘冰先生、王伟先生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股份锁定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减持意向承诺——(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5)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石晓光先生、刘冰先生、王伟先生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本次减持行为的受让对象出具的承诺 本次减持行为的受让对象公司首席专家吴大刚先生出具承诺:“本次拟受让的710,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7244%)将严格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监高股份减持的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在本人担任公司首席专家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次拟受让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拟受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本次拟受让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次拟受让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首席专家期间,对本次拟受让的股份,本人承诺将遵守窗口期禁止减持的相关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首席专家期间,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次拟受让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上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安中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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