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威股份(0026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45:24 中财网
原标题:顺威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2025年 8月)

根据《公司法》《关于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为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 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 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 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行使下列的职权(《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报告或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 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 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 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施。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 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 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 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 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 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 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 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 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 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 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 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 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作;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删减条款,条款号顺延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删减条款,条款号顺延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 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 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 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 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 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 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 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 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 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 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 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 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下 属财务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 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 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下 属财务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 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 审计工作组负责人记录并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内 部审议部门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 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