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发布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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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为
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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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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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
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
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实施细则所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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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
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也未能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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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
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
合。 |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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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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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管理中心合署办公。 |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中心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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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
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行使下列的职权(《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
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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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向董事会报告或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 删除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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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
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
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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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 |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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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
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
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
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
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
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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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施。 |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
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
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
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
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
部问责追责制度。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
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
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
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
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
程序和方法; |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
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
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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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
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
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
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 作;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
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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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 删减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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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 | 删减条款,条款号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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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
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
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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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
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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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
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
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
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
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
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
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
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
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
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
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
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
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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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
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
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下
属财务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
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
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
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管理中心及其下
属财务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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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
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
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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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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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
增加条款,条款号顺延 |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
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
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
第二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 |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
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
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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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
计机构代表、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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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
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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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
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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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
审计工作组负责人记录并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
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内
部审议部门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
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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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
除上述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顺延调整。《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