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50:38 中财网
原标题:飞鹿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董事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 如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未尽事宜,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其他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对离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前述要求配合完成离任审计,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在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全部文件、印章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资料或财产。审计与监察部负责人应当负责监督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交接并进行相应记录,交接记录需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或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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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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