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主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公司面临被恶意收购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未予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采用电子邮件、办公系统流程、电话、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成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成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由被送达人知悉时间为送达日期。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1名董事不得在 1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和回避。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相关情况;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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