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50:39 中财网
原标题:飞鹿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预测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5),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详见附件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详见附件2),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按有关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预测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第七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

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条 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格式详见附件4),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 1: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731-22778608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预约来访时间:电子邮箱:
zzfeilu@zzfeilu.com
传真:0731-22778606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香榭路 98号
邮编:412003
3、联系人:肖兰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附件 2: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来访时间年 月 日是否接待是( )
   否( )
来访人姓名及职务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件号码   
来访人类型1、投资者( )2、证券研究机构( )3、媒体( 4、其他( )  
来访人数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来访交流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 及身份证件号码   
董事会秘书审批意见   
附件 3:
承 诺 书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且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通知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____ ___________(签章)
授权代表:________ 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 _ ___

承诺人相关信息: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 个人职务: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 _ 附件 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其股票简称为“飞鹿股份”,股票代码为 300665。

2、乙方因 ,乙方及/或其雇员将会或可能会接触、知悉与甲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一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幕信息,即涉及甲方及其关联方(关联方的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下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已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1.2 甲方的商业秘密,即甲方及其关联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者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组织架构、研发项目、融资方案、战略规划、商业策略、供应商信息、法务信息、技术资料及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仪器设备以及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
1.2 下列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1.2.1 有书面资料证明,在甲方未进行披露之前,乙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信息;

1.2.2 有书面资料证明,乙方从第三方处以合法方式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文件、资料、信息。


1.3 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二条 保密义务及期限

2.1 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及/或其雇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2.1.1 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申请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仿造、反向工程、反汇编、逆向推导等;

2.1.2 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泄露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或者以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等。


2.2 乙方承诺,不论是由于何种原因、方式知悉保密信息,均会妥善保管保密信息,承担并督促其雇员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2.3 保密信息包含的所有权利、产权和利益都归甲方所有。除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保密资料外,乙方未被授予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关于或包含该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应认为披露方许可其使用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


2.4 结束后,乙方应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料归还给甲方。

如果该保密信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甲方书面确认无需归还、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它资料中,则乙方应销毁或删除。


2.5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披露之日止。

2.6.1 乙方因 知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内幕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买卖甲方股票,亦不得指使、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甲方股票。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已造成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披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权利主张、诉讼、仲裁、监管调查,统称“第三方索赔”),乙方应在收到披露方通知后,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信息、协助抗辩)以使甲方免于承担最终被认定应由乙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3.3 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损失是指:披露方因前述第三方索赔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管辖权法院、仲裁机构、监管机构最终判令、裁定披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罚款(因乙方违约直接导致的处罚,不含监管机构因披露方自身行为或合规问题采取的处罚);(2)甲方为追究相关违约及/或赔偿责任而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公告费用、送达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3)甲方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机会损失等。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4.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该争议提交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应按届时有效的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5: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证券代码:300665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 )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年 月 日
地点 
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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