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飞鹿股份(300665):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50:40 中财网

原标题:飞鹿股份: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年8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9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10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0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2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6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9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八节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 24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党委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恶意收购 ............................................................................................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株洲飞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截至 2012年 2月 29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200000005250。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765622469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5月 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万股,于 2017年 6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UZHOUFEILUHIGH-TECHMATERIALS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邮政编码:412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3,431,514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利润,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防火封堵材料生产;密封胶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金属材料制造;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喷涂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株洲飞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株洲飞鹿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截止 2012年 2月 29日净资产(专项储备除外)折价出资,合计认购公司股份 51,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元。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股)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章卫国19,231,95837.7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彭龙生3,012,9335.9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周刚2,847,9385.5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刘雄鹰2,847,9385.5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北京南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698,9695.2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何晓锋2,322,1654.5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7周迪武1,577,3203.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8盛忠斌1,270,6202.50%净资产折股2012.04.25
9郭跃华1,207,2782.37%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0彭堂发1,095,3612.1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1唐赞1,095,3612.1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2章涛1,007,7321.9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3晏磊657,2161.2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4谢屹569,5881.1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5陈晓红552,4561.0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6杨佳451,0170.8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7蔡自力438,1440.86%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8李明438,1440.86%净资产折股2012.04.25
19彭时贵438,1440.86%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0戴翠华368,0410.7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股)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21董振敏354,0490.6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2骆渊彪346,1630.6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3文纯忠328,6080.6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4肖启厚328,6080.6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5章卫卿328,6080.6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6周爱春276,0320.5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7钟伟文262,8870.5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8周胜262,8870.5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29陈慧240,9790.47%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0罗玉坤219,0720.43%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1凌涵忠219,0720.43%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2刘佳210,3090.4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3汪芬英204,3000.40%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4彭麒麟201,8250.40%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5刘兰丽197,1650.3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6肖祥湘197,1650.3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7朱清华193,2300.3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8王瑶184,0210.36%净资产折股2012.04.25
39杨庆华175,2580.3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0戴学为173,2600.3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1付业新153,3510.30%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2蔡建军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3饶俊立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4陈佳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5宾罗清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股)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46黄平乐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7曾魁109,5360.2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8张懿宁92,5140.18%净资产折股2012.04.25
49芦佳87,6290.17%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0黄湘武87,6290.17%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1杨立仁79,7270.16%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2宋文柱76,6750.1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3向学华74,3930.1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4何翼65,7220.13%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5陈琼65,7220.13%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6王桂方54,7680.1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7谢静英54,7680.11%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8华燕43,8140.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59吴天瑞43,8140.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0刘帅43,8140.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1宋杰43,8140.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2李学军43,8140.09%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3翁永新23,1270.05%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4马超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5谢双将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6陈雅勤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7张琴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8潘熙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69谭莹莹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70陈少侠21,9070.04%净资产折股2012.04.25
序号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股)股份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71陈明11,5650.0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72史红城10,9540.02%净资产折股2012.04.25
合计51,000,000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3,431,514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执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以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五)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及附件的修改(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如该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的,该表决票作为无效票处理。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三)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六)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七)如选举一名董事,候选人为两名以上的,则得票数量最高且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八)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九)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第九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第一百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节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同时,公司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股东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切实维护股东权利,避免股东与公司间发生争议或纠纷。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与公司间发生争议的,由股东与公司协商解决,股东应当将争议事项的内容及请求以书面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股东向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投诉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知悉投诉事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股东作出答复,如争议事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董事长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书面通知后 3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公司与股东也可申请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联合进行调解;自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公司与股东可另行签订仲裁协议;股东与公司未就争议事项另行达成仲裁协议的,任意一方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如有)分别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分别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联合第三方对公司进行收购行为从而影响公司控制权或决策机制;
(十一)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当公司员工人数达到法规要求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人数时,其中有 1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公司面临被恶意收购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未予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