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并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如下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信息披露管理》第二十三条所列如下重大事件: 1、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证号、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主动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主动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如附件 1所示,后续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要求调整)。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主动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或进行其他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提示函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知悉内幕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 露等。 4、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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