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汽车(600166):《“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2日 19:50:46 中财网
原标题:福田汽车:《“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2013年9月制定,2025年8月第一次修订)
一、管理宗旨
第一条 管理依据
为规范董事、高管发布微信、微博等行为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内容范围
1、公司按规定应披露的生产经营相关信息;
2、与国内外汽车行业发展相关信息。

第三条 管理目的
规范“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及董事、高管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发布的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等各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构建集中、便捷、及时的互动渠道,树立公司在证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上证e互动管理
1、“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发布要求
1.1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2针对投资者提问的已披露事项,不得超过披露范围;
1.3针对投资者提问的未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1.4发布信息不得早于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1.5可自愿性发布信息,宣传公司证券市场的形象;
1.6针对用户提出的市场传闻、猜测等问题,公司可不予答复,上交所要求答复的除外。

2、职能职责
2.1董事会办公室职能职责
2.1.1为公司“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在线信息发布管理归口管理部门;2.1.2负责在线答复相关提问;
2.1.3负责信息汇总并发布;
2.1.4视情况可以组织在线访谈,开展互动沟通交流;
2.1.5编辑更新公司及高管信息;
2.1.6根据平台及用户要求,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2.1.7负责定期整理机构投资者来电来函、实地等调研问答记录;
2.2其他部门职能职责
2.2.1其他部门须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于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3、管理要求
3.1董事会办公室日常提问答复管理
3.1.1应及时编辑更新公司及高管变更信息;
3.1.2安排专人登陆平台关注用户的提问和建议(上、下午各1次),并收集相关问题的答复;3.1.3一般提问3个工作日内(特殊问题10个工作日内)根据提问情况对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答复;
3.2热推问题信息发布管理
3.2.1每个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可就上月度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每月提问3次及以上)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及国内外汽车行业相关知识类问题,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至“热推问题”栏目。

3.3汇总信息发布管理
3.3.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机构投资者实地调研等问答记录撰写及信息发布。

3.4在线访谈组织
3.4.1根据需要经公司决策后,可以组织董事、高管的在线访谈,开展互动沟通交流;由相关需求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按专项工作计划开展。采访提纲及采访终稿需经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会签。

第五条 公司对网络社交媒体的账号信息备案及信息发布管理(微博、微信等)1、公司董事、高管网络社交媒体的账号信息备案及信息发布管理
1.1人员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1.2账号管理
1.2.1已注册账户须在本办法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实名认证的微博、微信信息向公司董办备案;
1.2.2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新注册账户须在注册当日或2个工作日之内,将实名认证的微博、微信信息向公司董办备案;
1.3发布信息的管理
1.3.2发布信息要求
1.3.2.1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1.3.2.2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1.3.2.3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3.2.4在不违反二.(一).1发布信息要求的基础上,须在发布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微博、微信信息的同时向公司董办备案。

2、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内幕信息进展过程中的网络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管理2.1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投资、重组、融资等重大内幕信息进展过程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咨询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人等;
2.2信息发布范围
只允许发布公司已经依法披露的信息;
2.3发布信息要求
2.3.1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2.3.2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可能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2.3.3确保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考核
第六条 董办工作人员未按时间节点答复相关问题的,负激励100元/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激励500元/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未按时间节点将相关材料反馈至董办的,负激励一把手200元/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激励一把手1000元/次。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不准确或存在虚假的,负激励提报部门/单位一把手500元/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激励提报部门/单位一把手1000元/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未按要求进行微博、微信账号备案,或未按上述要求在网络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发布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负激励1000-5000元/次),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上述要求在网络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发布未披露内幕信息的,董事会将提交证监会及交易所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负激励1000-5000元/次,在其服务费内扣减。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发布微信、微博管理的最新精神要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的条款,若相关部门的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在制度中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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