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8)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3) 由于与第(1)、(2)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 ) ;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 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