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30064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南京聚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发行人自 2023年 5月 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61 号《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21,8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 2023年 8月 1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8,5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 6,745,683.94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754,316.06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8 月 1 日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3)00098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上述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安徽聚兴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滁州聚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根据《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前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2024年 8月 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发行人前期共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已于 2025年 8月 1日将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 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全部归还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个月,并将归还募集资金的情况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为充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一年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一年期可为发行人减少利息负担约 150 万元(仅为测算数据,具体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发行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董事会同意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限为自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情况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核查了发行人理财产品台账、银行记录、财务凭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使用前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按照规定及时偿还至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情况合法合规,与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相一致;本次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发行人的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胡耿骅 乔莹莹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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