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30068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楼、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Website www.sundiallawfirm.com 网址(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36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罗晓丹律师、王健伟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4日15:00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加维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5年7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讯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7.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7.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7.10《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细则>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吴雄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吴盈盈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罗文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02《选举余克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董事会公告》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2,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85%;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7%;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34%;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4、审议并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2,02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1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3%;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8,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0%;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9%;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0%;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4,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5%;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3,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3%;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 7、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7.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2,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4%;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7.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3,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2,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54%;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7.0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9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8%;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46%;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7.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4,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1%;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3,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7.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9%;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2%。 7.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9%;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2%。 7.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1,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9%;反对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0%;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2%。 7.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98,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30%;反对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2%。 7.09《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201,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30,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2%;反对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7%;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2%。 7.10《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8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16,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8%;反对17,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02%;弃权1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0%。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95,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51%;反对12,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4%;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5%。 9、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吴雄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4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74,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55%。 9.02《选举吴盈盈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4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7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52%。 10、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选举罗文元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45,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74,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54%。 10.02《选举余克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4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1,574,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52%。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李 忠 罗晓丹 ______________ 王健伟 2025年8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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