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83375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1:01:23 中财网
原标题:惠同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敦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审批表》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二十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