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833751):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8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累积投票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提出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北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董事被提名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符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股东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核对累积表决票数,发现问题时,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并经监票人或见证律师核对后修改;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举例说明:如股东A拥有100万股股份,假设本次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为7名,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即 100万股×7=700万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举例说明:如股东A拥有100万股股份,假设本次选举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为4名,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0万股,即 100万股×4=400万股)。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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