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83375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1:05:40 中财网
原标题:惠同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3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并更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分类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九条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任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签订聘用合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薪酬参照公司职工相关薪酬与绩效制度核算。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社保待遇等。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也不享受公司其他福利、社保待遇等。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设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具体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代表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实际任期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四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退休返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停薪、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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