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833751):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1:05:41 中财网

原标题:惠同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9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惠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南惠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 任。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湖南惠同新材料有限责 任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在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900734752770X。公司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惠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湖南惠同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nan Huitong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益阳高新区梓 山西路3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益阳高新区梓 山西路3号。邮政编码:413000。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 的其他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本公司坚持党的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通过科 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 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宗旨:通过科 学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 社会创造价值;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公司全
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属纤维及制 品、织物;金属纤维毡、导电塑料、电 磁屏敝材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 (不含易燃易爆及其专控物资),新材 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烧器、燃烧 机、锅炉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储能技术服务;不动产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属纤维及制 品、织物;金属纤维毡、导电塑料、电 磁屏蔽材料、金属材料制品、化工材料 (不含易燃易爆及其专控物资),新材 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燃烧器、燃烧 机、锅炉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储能技术服务;不动产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壹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 式,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公司发行 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 数为5,00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名 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 资方式如下:第十八条 公司是由湖南惠同新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1月3日 通过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50,00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为8678万股,均为普通股。数为86,780,000.00股,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86,780,000.00股,其他类别股 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了公司利益,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 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由股东大会以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东大会决议方式授权董事会,经2/3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前15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前15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期间。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 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期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 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 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 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合理要 求依法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 东查阅本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讼。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披露。删除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 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控股地位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 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删除条款
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 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 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 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 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 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删除条款
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 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新增条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所有股东适用第四十一条至 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 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 百二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 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 告;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 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 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本章程所指的“交易”包括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 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 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的 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
 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 理财等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上市规则》 第七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 比例,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新增条款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 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 适用以上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新增条款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有关需股 东会审议的交易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标准,但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 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年。
新增条款第五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 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 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 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 据本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 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 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或1/3以上的董事提 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一般应在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中 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在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在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条款内容与原第六十条合并。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讨论。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 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或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 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电话、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视频、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采用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票公开发行上市;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条款内容修订后与原第八十四条 合并。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 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 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 告中披露。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 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 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 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定 的需由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股东大会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 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 况,并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 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 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 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 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决定 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该关联 交易事项涉及由本章程规定的需由特 别决议通过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和需要回避的事项 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前述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 确定。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条款内容修订后与原第八十九条合并。
第八十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 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 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 对。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 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获选董事分别按应选董事人数 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 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 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股东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 决前,核对累积表决票数,发现问题时,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并经监票人或见 证律师核对后修改。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 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及有关规定 如下: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 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 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 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 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 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 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 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 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第九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和提 名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股东推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时,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推荐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 诺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
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或监事 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经北交所审查无异议,股东大 会方可进行表决。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北交所 审查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 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将不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将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有律师 见证时,律师应该与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电话、视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通知中作 特别提示。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 日。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 会决议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为止。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会表决通过当日,任期自股东会决 议作出有关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 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应积 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 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交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选 举董事议案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任期届 满时为止。第一百零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职工代表董事 不得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 日内通知全体股东并且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后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 决。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实行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现任董事 若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辞职。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 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 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11名 董事组成,包括4名独立董事,其中1 名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公司聘请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 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定的《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 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独立董事 应当对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公司的控股企 业、参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中应由公司委 任的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 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发布公司临时报 告;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审议批准在其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 权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 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 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 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 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 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 (四)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 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 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 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 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 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等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同时 达到本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股东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事 项的权限为: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 形,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第四十九条第(一)至(三)项的 规定。 (三)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 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 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上市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 的,不适用以上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 联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外担保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国家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将本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部分职权授予公司总经理行使,该等授删除条款
权应当载明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总经 理工作细则方为有效。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 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2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2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特殊情况下,如全体董事无异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删除条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及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若有);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电子 通讯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内 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对外担保事项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 的2/3以上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应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主。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 场的董事、接入电话会议的董事、在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微信消息 等有效表决票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董事会采用记名投票、举手 表决或者电子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 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 响。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 4名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
 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 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 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未在董 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决定副总经理的分工,并将 分工调整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 (九)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十)提出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 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草案;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董事长 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聘任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行 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资料,以及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删除条款
(四)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会 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 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 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 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监事3《名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名。删除条款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监 事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删除条款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和临时会议 通知,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 件。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删除条款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 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 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会议议案应 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监事及相关与会 人员。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 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 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 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根据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 况,由股东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 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五)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 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 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 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 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 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 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 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 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 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 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等业务,聘期1年,期满后可以 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 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 真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 真方式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 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 日期;通知以其他通讯方式送出的,以 通讯信息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 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删除条款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交 所的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以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公告需要披露 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 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协调、组织和管理。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制定及审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二十天前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删除条款
日前通知各股东。 《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 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和监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 议,应当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北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 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 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第一百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 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 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保密事项除外)。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 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 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 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 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 路演; (四)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 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 公告; (二)股东会; (三)年度报告说明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方 式。 《此外,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可以通过 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 式解决纠纷。(八)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 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 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 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 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 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 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 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 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 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 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 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 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 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等。席人员名单等。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 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 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 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 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 时公开披露信息。遗漏。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删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交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删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北 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披 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应在北交所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 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北交所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应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信息。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指定平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 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 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 事会指定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
 责。
第二百〇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 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上市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则予以披 露。删除条款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 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5%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认可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 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 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可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零一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可的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 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通 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 争议解决的规则: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 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 决。删除条款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亦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附件。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