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科技(430564):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4日 01:05:58 中财网

原标题:天润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430564 证券简称:天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新增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36.1255万股,于2022年6月17日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也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 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 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的,应当向西 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的,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打造国际一流 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企业,以追求公司 利益最大化,确保全体股东的合理收 益。第十三条 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打造国际一流 的时空信息服务企业,以追求公司利益 最大化,确保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认购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认购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10.362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910.362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新增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五)、(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对股 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 规定。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对股 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守其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登记机关或公 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文件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 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如 果存在股东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应分配的红利,以偿还被其占用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或者转移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安全的法 定义务,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 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董事 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解除聘职,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 事、监事,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追究法律责任。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应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 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十二)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万元 的事项; (十六)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 的(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二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 (二十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 于1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 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的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 的(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1亿 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 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十九)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下列重大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对参加股东大会的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对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 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 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资产总金额或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或撤 回终止上市申请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第(六)项中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相关事项除须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资产总金额或成交金额连续 12个月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 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大会上对关 联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 双方签署;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会上对关联 交易进行说明; (三)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下列 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 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表 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 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公司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〇〇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董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 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会负责。
第一○六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 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 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 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10%的事项; (九)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 (十)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事项; (十一)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 的(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万元的事项; (十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 事项; (八)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事项; (九)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事项; (十)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的 (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的事项;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其中审议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其中审议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重大事项应当由董 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 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一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一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并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予的 (三)至(六)的权利。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的事项; (四)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并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 予的(三)至(六)的权利: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 事项; (四)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
元的事项; (五)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事 项; (六)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的 (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25万元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董事长行使上述第(三)~(七)项职 权时,需要在董事长批准后 15日内将 相关事项报董事会备案。超过800万元的事项; (五)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万元的事 项; (六)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或交易标的 (如股权)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25万元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董事长行使上述第(三)~(七)项职 权时,需要在董事长批准后 15日内将 相关事项报董事会备案。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一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二〇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二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制度,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 3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三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三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 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 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本章节全部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六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七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25%。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25%。
第一七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 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 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 则上应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 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 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 应回报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
第一七三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 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 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如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不同利润分配形式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1、现金分红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 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 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如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三)不同利润分配形式的具体条件和 比例 1、现金分红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
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股票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 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 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 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2、股票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3、同时采用现金及股票分红 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 可以同时派发红股。如公司同时采取现 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的 比例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 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 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 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八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全体董事认可的方式(如适用); (五)全体监事认可的方式(如适用);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全体董事认可的方式(如适用);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八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信函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方 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删除
第一九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九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 公告。
第一九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 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 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九七条 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情况可以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九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一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 
第二一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公司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公司在当地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二一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 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超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一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陕西天 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陕 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一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说明: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条款增删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或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故不在上面的修订对照表中逐一列举。(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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