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化(600096):云天化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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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9:30: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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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云天化: 云天化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YUNTIANHUACO.,LTD
目录
会议议程......................................................................................................3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4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5议案四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26议案五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27议案六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0
序号 | 议案名称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 |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 |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4 |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累计投票议案 | | 5.00 |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01 | 宋立强 | 5.02 | 付少学 | 5.03 | 彭明飞 | 5.04 | 王宗勇 | 5.05 | 钟德红 | 6.00 | 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6.01 | 罗焕塔 | 6.02 | 吴昊旻 | 6.03 | 罗薇 |
五、投票表决等事宜
(一)本次会议表决方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现场表决情况汇总并宣布表决结果。
(三)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四)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表决结果。
(五)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
签字。
(七)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1日
议案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取消监事会,公司监事将自动离任,《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步废止,并对《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已注销回购股份
11,338,016股,注册资本由1,834,328,747元变更为1,822,990,731元,总股本由1,834,328,747股变更为1,822,990,731股;删除监事会、监事等内容,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由11人调整为9人,其中:非独
立董事5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
数由5人调整为3人;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部
分章节表述进行修正优化,修订相关条款顺序及序号。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1,以及公司于2025
年7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云南 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1日
修订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
监事会相关内容,对应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正优化部分表述,修订相关章节、条款顺序及序号。
上述修订在不涉及实质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条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17号
邮政编码:650228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34,328,747元。 | 第五条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17号
邮政编码:650228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2,990,731元。 | | | | 2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 | | | | | | | | | | 3 |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为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
为货币,出资时间为1997年。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为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
股份数为46,818.18万股,出资方式为资产作价出资,出资时间
为1997年6月。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6,818.18万股
面额股每股金额一元。 | | | | | | | | | | | | | | | | | | | 4 |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34,328,747股,全部为普通
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22,990,731股,全部为普通
股。 | | | | | | | 5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 | | | | | | | | 6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当其
所持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发生变动时(因公司派
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时除外),应在当日向公司报告,上
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不含公司派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及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第四节 股权激励
第三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 | 删除 | 8 |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 | | | | | | | | |
|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 | | | | 9 | 第五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以及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对于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要求的,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 | | | | | | | | | | | | | | | | | | 10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含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四)审议批准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含有
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他人
的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进行担保的被担保对象,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被
担保对象无财务恶化的明显表现,无超过其净资产额的对外担
保;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期间公司将持有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在股权
转让时无法解除担保的情形除外,但在此情形下继续为担保对
象提供担保,必须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4项的担保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通过。
(七)公司为关联人或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6项的规定执行。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
要求或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担保,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第七十条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 | | | | | | 14 |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同时,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同时还可以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第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16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 |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18 | 第一百〇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19 | 第一百〇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按照交易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 | | |
|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20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股东监事时不适用
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别选举。如股东对选举董事事项有利害关系,且该选举
行为有害于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股东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股东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换届时的董事候选人,监事会换届时的股东监事
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股东提名的人员,也可作为董事、股东
监事候选人。
(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职工董事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提名人应当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董事会负
责向股东公告。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
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财产和档案资料等的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及同业禁止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及生效后的合
理期间内,以及离任之后的12个月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 | | |
| |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 | | | | 24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25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
副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 | | | | | | | | | | 26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10%以内的风险投
资项目(超过净资产绝对值5%且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外);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款等)、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财务资助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提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关
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董事会审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27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购买或出售资产、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单项股权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
2.单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20,000万元以上或最近12个月
累计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
资产投资;
3.其他单项投资金额10,000万元以上。
(二)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不含对外捐赠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关联交易等事项,如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或者达到证券交易所对外信息披露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对外捐赠事项,单项捐赠金额超过100万
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单项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各类交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经营实
际情况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五)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
报告;
(六)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公司有关费用支出;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或者
董事会休会期间,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或者董事会休会期
间,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本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 | | | | | | | 29 | 第一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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