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股份(600826):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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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5日 09:36:0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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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兰生股份: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若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除外。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前文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件涉及金额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对应事项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披露等相关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分工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以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如下:
(一)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4、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二)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后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营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该以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的有效运作,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五)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上述相关部门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并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四)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整理,并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编制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内容,并在与财务报告合并后形成定期报告草案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
(六)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章且不需经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同意后予以披露;
5、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同意后予以披露;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由总裁审核同意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或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公司发生或将发生重大事项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1、向经营层问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或书面形式;
2、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关联方问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述问询的书面回复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或澄清公告等;
4、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上述公告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中国证监会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报告,若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并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回复、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工作,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工作,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工作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设置必要的审阅和记录程序,在对外发布前经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等;
2、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3、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4、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5、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6、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对于依据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公司信息,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与资料,属于当年度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属于以往年度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文件的管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未将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尽快组织披露工作。
第七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及时、未完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通报信息,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对外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的,公司可视情形追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或机构,在公司对外正式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及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大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