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胜股份(002824):总经理工作细则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的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三)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一)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4 项规定。 (二)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四)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五)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六)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七)总经理须接受任职中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向总经理报告;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抵押融资方案、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方案等内容; (四)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完成公司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管理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董事会或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总经理工作会议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二)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司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三)总经理工作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工作会议应至少提前 1 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四)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第十一条 总经理报酬 (一)总经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二)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另由董事会制定年薪制实施细则。 (三)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三)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五)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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