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海陆(301040):中陆转债2025年付息
证券代码:301040 证券简称:中环海陆 公告编号:2025-052 债券代码:123155 债券简称:中陆转债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陆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中陆转债”(债券代码:123155)将于2025年8月12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中陆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 3、除息日: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4、付息日:2025年8月12日(星期二) 5、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 0.60%、第三年为 1.2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6、“中陆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8月11日,凡在2025年8月 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 8月1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8月1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99号《关于同意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环海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3,6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0,000,000.00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3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中陆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55”。 根据《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中陆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中陆转债”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简称:中陆转债 (二)可转债代码:123155 (三)发行量:人民币36,000万元(360万张) (四)上市量:人民币36,000万元(360万张) (五)上市时间:2022年8月31日 (六)存续的起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至2028年8月11日 (七)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2月20日至2028年8月11日 (八)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20%、第四年为1.8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十)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6月24日出具的《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383】号01),对中环海陆主体及其相关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确定维持中环海陆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陆转债”债券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中陆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11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20%,每10张“中陆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12.00元(含税)。 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9.60元;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 12.00元;对于持有“中陆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12.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5年8月11日。 (二)除息日:2025年8月12日。 (三)付息日:2025年8月1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5年8月11日(债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陆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2-56918180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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